郭庆强 发表于 2014-3-16 17:11:52

关于山东夏津县历史名人郭四维古墓被毁、文物流失的控诉



关于山东夏津县历史名人郭四维古墓被毁、文物流失的控诉

尊敬的    领导:      您好!
    我们知道您很忙,但是为了夏津县历史文化、传统伦理不得不打扰您,请您在百忙之中关注这一牵动夏津县400多年历史和文化的这一非同寻常的盗掘古墓、非法挖掘古墓至文物毁坏和流失案件,以现代之文明慰藉先人之灵。事情是这样的:




    郭四维(1533—1602)是夏津县城南栾庄我们郭氏三世祖,后人称“郭都堂”。,是夏津县历史上屈指可数的已载入夏津县志的历史人物,官职也是已知最高的。郭四维系明朝隆庆进士,万历年间官至都察院副都御史(正三品),嘉议大夫、巡抚宣府赞理军务。现在县城西三公里处的会盟公园,也有郭四维等历史文化名人的半身石像;夏津旅游三字经里也有“郭四维,人敏聪,兴学桑,万民敬”的词句。
    郭四维墓地(应该属于国家一级文物)位于夏津县城华夏新区附近,先祖们在这片土地下安静了400余年,却在2013年清明节前夕被人盗墓,惊扰了在天之灵。郭氏后人深为泣血、痛心疾首,深感无论如何做,都无法令先祖安息。

    2013年4月2日夏津县华夏筑铭建筑有限公司(下简称华夏公司)施工时发现古墓,华夏公司项目部经理朱永坤向华夏公司汇报,经华夏公司研究于4月2日下午下班前告诉工人明天来检查的(谎称),需要放假;4月3日上午叫来其他工地人员垒墙,以遮人耳目便于盗掘古墓。当晚21点大约有十几个人在现场,分别有打手电的、有挖掘盗窃的,并且还买来了靴子,其中就有华夏公司的经理和检察院人员及华夏公司经理的家属,现场的人员全部积极盗墓,他们利用挖掘机对古墓进行盗掘、破坏直至4月4日凌晨盗掘完毕撤离现场,据目击者说:“墓中的随葬品他们装了三个编织袋”运走了;还有人拿着一个下水罐是玉的。早上环卫工人还在门口捡到一串玉坠。4月4日上午华夏公司才把发现墓葬的事情告诉了文化局,约10点左右夏津县文化局长张文明、分管文物办公室主任宋明署到现场拍了几张照片,三联石棺的三块石棺盖仅余半块,三联木棺已经被打开。随后他们两位负责文物保护的“领导”指挥利用挖掘机又对古墓进行非法挖掘。至此,由于这样的野蛮挖掘致使这座中间为三联石棺葬、两侧为木棺葬的明万历年间的五人合葬墓毁损严重。但是从张文明两人毁坏的三具明代石棺盖上仍能分别辨出用阳文铭刻的“进士第三甲嘉议大夫、宣府赞理军务明都察院副都御使前左兵科给事中侍   郭讳四维之墓”、“明故诰封淑人许氏之墓”、“明故孺人姚氏之墓”字样。这三具石棺经鉴定正是珍贵的历史文物(因受到破坏,这三具石棺仅被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定为三级文物)。(我们也曾找专家来鉴定过,此古墓如果不被破坏,必为国家一级文物、一级古墓)。到下午5:30分许,张文明局长和宋主任拿着现场仅存的四个石俑、一枚铜镜、一个陶罐、一个金簪,乘车离开现场。并对华夏公司的说:“这是个无主坟,你们自行处理”,便将将古墓群现场再次遗留给华夏公司。可是石棺盖上明明写着墓主人啊,严重的玩忽职守,不负责任。
    后得知,华夏公司盗墓贼将八具尸骨分装在12个编织袋中,已在4月4日凌晨抛弃到夏津县开发区加气站北的荒郊野外掩埋。
    2013年4月5日早,有知情的好心人,骑着自行车来我们栾庄村找姓郭的,告诉我们说:“你们的老祖坟被盗了”。没有留下名字。我们立即在赶到古墓现场,华夏公司保安还不让进去,经过沟通,下午才进去,现场一片狼藉,断裂、破损的三块石棺椁盖上很明显刻有以上斗大的字。从而确定了这就是我们一直苦苦找寻的郭四维先祖古墓。随后,郭涛、郭凡友向警方报了案。
案件处理情况:
    2013年4月8日警方将盗掘古墓幕后指使者---华夏公司副总李祥义等4人治安拘留,4月24日转为刑事拘留,又过了20天才移交给刑警队。移交刑警队后案件一直拖着没有进展,反而把指使者李祥义取保候审。5月16日刑警队根据我们提供的线索,在盗墓者朱永坤的岳父家地下室里,查获了六件被盗古墓文物,其中两件是国家二级文物,朱永坤的岳父、岳母及其妻子作为窝赃者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转移运输文物的犯罪嫌疑人王法军也被取保候审;盗墓者宋斯臣于7月17日被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
    从案发至今已10月有余,案子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我们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线索,也没有人再去追查,好像这件事会随着时间慢慢淡去。可是那些先人的遗骨至今未能安葬,难道就这样无人问津了吗?4月3日晚上,盗掘现场周围楼上的居民,许多人都听见了砸石椁的声音,影响了很多人休息,只要公安人员登门调查,这件案子很容易就会破的,肯定有目击证人的。
    自古墓被盗后,我们曾多次与县工作组面谈而没有合理解决方案。从5月29日开始我们为了祖先的在天之灵和保护夏津县的历史文化遗产逐级信访,想得到一个合法而又符合伦理道德的解决方案。我们去了德州市信访局、德州市文化局、德州市公安局、山东省信访局、省纪委、省文物局、省公安厅信访局多次上访,至今无结果。2013年12月10日夏津县县长接访也没结果,12月20日夏津县委书记王春利没有和我们见面。无奈之下,将我们的几点想法向领导控诉:
一、对2013年9月11日夏津县公安局作出的“关于郭氏古墓被盗案有关问题的说明”我们不敢苟同。
1、我们要求对“八具遗骨进行DNA技术鉴定,”以达到分棺安葬先人遗骨的目的。但是却被回复:因八具尸骨因年代久远,已不具备DNA鉴定条件,该要求无法实现。但是,众所周知东汉时期的曹操墓,距今较郭氏古墓更为久远,都可以对古墓中的尸骨进行DNA鉴定,而我们的却不能,让我们费解,我们认为,这是不公平、不科学的荒谬解释。如果就此让我们郭氏族人将先人的八具遗骨草草合葬,就会世代留下违背伦理道德的骂名,既又愧于祖先、又无颜面对世人。在人类文明已经高度发展的今天,相信我们的社会也不会同意用这种混葬的方式来对待古人,更何况是能为我们夏津县的历史写上浓重一笔的郭四维先人。
公安局请来的骨骼专家,为我祖先拼接尸骨,可是结果很荒唐,八个棺材里的八具尸骨竟然拼出九个,这让我们怎么来接受!
因此,我们仍然要求通过鉴定的方式来科学分开遗骨,安葬先人。
2、对释放王发军,对认定华夏公司曲泽会为普通证人,朱永坤之弟朱永兵。朱英瑞、朱永坤之岳母孙庆英三人系4月3日晚朱永坤等人挖掘石棺时的现场证人持有异议。理由是:2013年4月3日晚的盗掘古墓行为是华夏公司研究决定的,是公司行为,应由公司代表人李兆美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及实施者均承担刑事责任。朱永兵、朱英瑞、孙庆英均为朱永坤的近亲属,当晚案发时,同在盗掘石棺现场,他们是当然的共犯,又怎能成为现场证人呢?郭氏古墓即为古墓葬是不争的事实,以上人员均2013年4月3日晚共同实施了盗掘行为,即为盗掘古墓葬的行为,是犯罪,且因其行为给古墓葬造成了较大的毁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朱永坤的岳母杨昭菊、妻子盛杰证言不客观、不真实,既然发现了朱永坤晚上半夜往家运东西,却不过问是什么?无疑是在放任他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放任这种不义之财进入家中,显然是在窝赃,是在包庇犯罪嫌疑人朱永坤,因此应该依法追究岳母杨昭菊、妻子盛杰的刑事责任;认定盛兆银为普通证人理由不充分。因此对以上涉案人员均应予以严惩,以惩罚其所作丧尽天良之事。
二、对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8月21日“在郭氏古墓遗址修建古墓和建设郭四维纪念馆与城市用地性质不符”答复意见无法接受。这一答复意见具有违法性。首先:在2013年4月23日已由(2013)鲁文物鉴定第9号《文物鉴定书》将毁损的明代三联石棺确定为三级文物,该郭氏墓葬已经被确定为明代古墓葬,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由夏津县文化局对该古墓作为文物保护单位予以登记并公布,此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的范围,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越权行政,该答复因违法而无效。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城乡建设局应将该古墓葬列为文物保护建设规划;其次,《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基本建设必须遵守文物保护的方针,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三、对2014年1月11日夏津县人民政府、夏津县文物管理办公室联合作出的对“郭四维墓应迁移重建”的解释不能接受。《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是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只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也就是说,郭氏古墓应经确认属于哪一级文物保护单位,假设属于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假设郭氏古墓已经全部毁坏,要在原址重建也只需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即可,无需报请国务院;只有被确认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时,才由国务院批准。该解释片面理解了立法本意,两部门有草率处理本案、敷衍塞责之意。郭四维墓虽然“在发现时不属于任何一级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在2013年4月23日就被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明代古墓葬,且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夏津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报省政府对该古墓葬进行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确认后,再做决定。纵观夏津县的历史文化,历经400余年,郭四维墓的发现无疑是一件好事,是夏津县的一大幸事。她的发现毕竟再现了一个真实的历史,不但为夏津县历史增色添光,也是全夏津人民的骄傲;她为夏津县人民留下了不朽的物质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和教育意义;同时也证实了民间流传郭四维石棺葬的不是一个传说,郭氏族谱中记载的皇封48亩土地也得以考证。在原址修建能增加历史真实性,恢复这一历史古迹,必将成为我夏津的一大历史人文景观,也是政府的一大政绩,将流芳千古!既增加了夏津县的历史文化底蕴,对夏津县知名度的提高、发展旅游事业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在原址修建郭四维墓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前面已讲到郭四维在明代官职较高,且是当时做出过历史功绩的重臣,夏津县新老县志、九龙湖公园石像、夏津旅游新三字经对他都有记载,他并不是徒有虚名。原址重建为世人传播的是正能量。(最好按原样修建:我族人有明朝原来的坟地图谱,有石马、石羊、石人、石牌坊、望天吼等规模宏大,甚是壮观。)另外,古墓尚未完全被毁,据考古专家测评,该古墓群中仍尚存约10座古墓尚未被盗掘,具有一定的考古价值。
四、严办该案,通过一切线索继续认真追查墓葬文物,尽快追回,收归国有;严惩盗墓者,追究本案直接责任人华夏公司董事长李兆美的刑事责任。
现在调查的信息显示,2013年4月3日晚盗掘我郭氏古墓的行为是经过华夏公司决定的,因此现在在案的六人仅是嫌犯其中的一部分,真正的幕后主使应是华夏公司董事长李兆美,因此应将李兆美缉拿归案,还事实真相于天下,防止国家文物流失。

   因此我们斗胆请求领导将该案通过相关部门移交无利害关系的其他县市办理。绝不允许任何个人和集团公司为谋私利破坏古建筑,移走古墓破坏文物古迹。
五、华夏公司作为肇事者,和在案的诸犯盗掘破坏了古墓,县文物保护部门没有采取措施对古墓葬进行保护,给我族人因看护古墓葬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和巨大的精神伤害,这些都是上述盗墓者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后果,应由华夏公司和犯罪行为实施者共同赔偿我族人经济损失,向先人悔罪、向我族人道歉!
   盗掘古墓事件发生后,甚至在将古墓葬鉴定为具有相当历史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明代古墓葬后,夏津县文物保护部门均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无奈之下,作为郭四维的后人,我们的族人自发的组成了(20人,10人为一组)看护古墓的队伍,轮流为祖先守灵、保护墓葬。经社会调查,郭氏古墓的后人遍布于全国多个省市,大家都在时刻关注政府的处理结果。
六、该案存在的疑点还很多,比如我们怀疑陪葬品还有很多:1、从当时墓地的规模,下葬时的场面(据前辈们口口相传,说是十里红毡铺地)2、就墓主人的身份看,现有追回的陪葬品显然与当时的社会习俗不符。各嫌犯没有如实供述,或还有真正的盗墓者没有归案。从墓主人的品级(明代正二品下葬),据历史记载,明代正三品官员的陪葬品在160件以上,郭四维是按照正二品皇帝下令厚葬的,陪葬品会更多,文物级别会更高。皇帝下令陪葬郭四维“金头银胳膊”的故事,在夏津人民以及郭氏族人当中已经流传了四百多年。郭氏族人需要了解历史真相,夏津人们需要了解历史真相。可是棺内却可怜的连一件贴身物品都没有!按照当时的传统习俗,普通老百姓下葬,再穷、再寒酸的人家也要撒些铜钱在棺内的,可是在盗掘现场仅发现三枚铜钱,无可厚非这是犯罪分子慌忙中遗落的,所有陪葬品已被他们洗劫一空。3、有玉带钩肯定就有玉带的。考古专家介入后,经过仔细查找,又发现了玉带钩。这又与当时明代甚至延续至清代官员(按品级)都佩戴的贴身用品这一历史现象相吻合,并且在官员死后,也是挂着胸前的。但是因为年代久远,连线腐烂至玉带板散落,盗墓者才在慌乱中遗落了玉带钩。因此,嫌犯盗走了主要的陪葬品是经得起推敲的。4、就好心人指点,4月3日晚至4月4日黎明,盗墓者一直在挖掘古墓,一晚上连尸骨都能运出去,还有什么陪葬品搬不走呢?再者,如果没有大量陪葬品吸引,他们根本没有必要通宵达旦地以身试法,因此本案嫌犯完全有作案时间和作案目的。更不至于为了清理尸骨忙一夜吧。5、夏津县文物保护部门对这一事件的消极态度及发现古墓葬后不采取保护措施的行政不作为,已经严重违法,应依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当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6、4月4日早,有环卫工人在华夏公司门口捡到玉坠的情况,也说明有人将古墓随葬品带出;7、华夏筑铭公司董事长李兆美逍遥法外,作为这一案件的始作俑者,他怎么能脱得了干系呢?
总之,我们恳请领导为了保护国家文物和夏津县的历史文化、为了我们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严办郭氏古墓被盗案,将此案移交无利害关系县市办理,尽快破案、追回文物,严惩盗墓分子,修复古墓,原地分棺安葬我祖先尸骨,修建郭氏祠堂,给郭氏后人一个公正的说法,给夏津人民一个交代。
    历经400余年,多个朝代,即便是腐败透顶的清政府,也未能将我们的墓穴盗掘,可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今天、在夏津官员执政的今天我们遭此罹难。。。。。。。天理不容,国法不容啊!
    我们郭氏族人不为财,所有文物上缴国家,也绝不容许流落在盗墓分子手里!被盗文物如果流失,不仅是郭家的损失,也是夏津人民的损失,更是国家的损失!棺材外面的石佣被省文物局鉴定为二级国家文物。那么棺材内的,都能算得上国家一级文物。所以我们强烈要求政府一定要异地审理才会破获此案,坚决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郭氏家族全体成员

                                                             2014年2月25日



郭占敖 发表于 2014-3-16 19:54:54

强烈声援山东夏津县郭氏家族的控诉行为!

郭春初 发表于 2014-3-16 20:43:36

郭占敖 发表于 2014-3-16 19:54
强烈声援山东夏津县郭氏家族的控诉行为!

强烈声援!

郭翔鹤 发表于 2014-3-17 01:35:38

能否将遗骨样本送到复旦大学进行检测?可以确定其后裔在贵县分布情况 骨骼重组不知道行不行 工作量太大了

郭颂 发表于 2014-3-17 10:04:37

掘人祖坟 罪不可赦

郭周同 发表于 2014-3-17 18:16:23

强烈声援山东夏津县郭氏家族的控诉行为!:@

郭周同 发表于 2014-3-17 18:18:54

挖坟掘墓,天地难容!人神共愤。。。。。。:@:@:@

郭庆强 发表于 2014-3-17 21:15:05

谢谢各位宗亲的支持,谢谢在权宗长的援助。

郭庆强 发表于 2014-3-18 09:13:39

http://www.zhgsw.com/https://img.guohome.org/forum/201403/05/0943310779czvcs7jcmjrc.jpg

福建郭卫华 发表于 2014-3-18 21:23:53

掘人祖坟 罪不可赦.强烈要求政府严惩凶手,

郭庆强 发表于 2014-3-23 14:03:14

各位宗亲,有谁能告诉我复旦大学尸骨鉴定科的联系方式?我们自己联系,或者各位有熟人的帮忙联系好吗?急需。拜托各位了。

郭荣先 发表于 2014-3-23 20:56:21

强烈要求政府严惩凶手之余,希望楼主继续发表后续事情跟进,让大家知道事情始末,,,,,,,,

郭庆强 发表于 2014-3-23 23:37:56

我想发图片,但是显示容量太大,我发不上去。请各位帮忙发上去好吗?我把图片发到郭氏Q群的群文件里了。
好的,我会把后续的事情陆续发到咱们网站的。谢谢各位宗亲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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