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氏公益基金 发表于 2017-7-18 22:11:05

郭氏公益基金章程

郭氏公益基金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决定设郭氏公益基金,本基金为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下设机构,按照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和郭氏公益基金理事会的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基金的全称是:“郭氏公益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英文译名为“Guo’s Charitable Foundation”,缩写为“GCF”。
第二条 本基金面向郭氏公众,服务于郭氏家族和全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 基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即时政策。
第四条 基金会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金海商富中心B座10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的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郭氏家族事业的所有捐赠及无偿技术援助;
(二)通过多种渠道,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宗旨的募捐活动;
(三)早期侧重于弘扬郭氏文化、维护郭氏文物古迹以及资助郭氏文化教育事业;
(四)资助特困弱势郭氏,如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等;
(五)奖励对郭氏家族事业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六)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六条 本基金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的宗旨并自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在某一领域取得较大工作业绩的,如政府工作人员及企业家等;
(三)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四)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加入时向公益基金捐款数额五万元人民币起;
第八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宗亲推荐或自荐、经公推确定;
(二)第二届理事会及其以后各届理事会的换届改选,按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理事会理事长审查同意;
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本基金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遵守本基金章程,执行本基金决议,维护本基金合法权益;
(三)任期内推动捐助事业顺利开展,扩大基金规模;
(四)完成本基金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参加本基金举办的各种活动;
(六)对本基金工作有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第十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理事会会长的提议,选举、罢免基金理事长、秘书长和总监事;
(二)审议理事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三)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设立下属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如有急、难事宜不能处理,可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则理事会会议必须按提议召开;如会长因故不能召集这类会议,可由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20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一)提议对本章程部分条款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和总监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均应留存会议记要。凡属决议事项,应由出席理事逐个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若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导致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均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表决时持反对意见且记录于会议记要的,该理事不需担责。
第十四条 为监督基金的合理使用,本基金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3-7名,其中总监1名。副总监两名。监事由主要捐资者或品德优良的宗亲担任。
第十五条 为求公允,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主要捐资人自荐或推举理事会委员担任;
(二)监事有渎职行为,一经核实,其监事资格立即予以免除;
(三)监事的变更由基金报请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定期检查基金工作计划和会计资料;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就基金筹集和流向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三)遵守有关法规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和监事的报酬,由理事会研究统一决定;均不得从基金直接获取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理事的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发生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和总监事。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总监事人选,按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理事长、秘书长、总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德高望重;愿意为郭氏公益事业作出贡献的;
(二)任期内拓展了基金款项获取渠道;
(三)理事长、秘书长和总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理事长、秘书长和总监事:
(一)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且工作与基金工作不能同时开展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或被判处过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经济体担任过法人代表未逾5年的。
(四)因种种原因致本职工作停滞不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秘书长和总监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理事长不得兼任与本会宗旨相冲突的社团的法人代表。
本基金理事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公民担任。
本基金理事长在任职期间,基金发生违反《基金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或发生违法行为等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该理事长应承担本人所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
(三)落实理事会决议;
(四)代表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处理基金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监事受理事会会长的委托,带领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基金年度财务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二)监督基金大宗资金流动情况;
(三)监督基金日常财务管理情况;
(四)每季度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的资金来源于:
(一)宗亲和社会捐赠。
除本章程第三章规定的各项要求外,在本会担任职务者,顾问捐赠起始金额十万元人民币,副理事长十五万元人民币,常务理事十万元人民币,理事五万元人民币。郭氏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款数额不限。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补偿性收入。
(四)银行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组织自愿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进行募捐,需遵从“郭氏公益基金理事会”关于开展募捐的决定。募捐之前,要向“理事会”提交开展募捐活动的计划书,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和实施募捐活动。
本基金组织自愿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所有收入属“郭氏公益基金理事会”所有;主要经费的开支审批权归理事会;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经明确了使用范围的捐赠,则根据协议的约定使用。
当接受捐赠的物产无法用于本基金规定的用途时,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将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家族或社会公益项目(如创作家族史影视作品等);
(二)奖励对家族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郭氏个人和单位;
(三)理事会及相关附属机构的日常运转、管理费用;
(四)“理事会”常委会决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的重大活动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的大型募捐活动或接受(含)十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投资额超过(含)十万元以上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及时到位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按照理事会要求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全家族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如果捐赠人认定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了捐赠的资金和物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遵守捐赠协议,有权要求撤销捐赠、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或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有权中止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接受理事会和基金监事会依章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2月底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审定结果同时报监事会和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年检、换届、更换法人代表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如果获得政府注册,要按照《基金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发生分立或者合并。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的终止,应由理事会根据上述情况做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注销前,应在理事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理事会负责继续用于家族公益事业。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宗亲理事会会议原则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9日在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下正式设立了郭氏公益基金。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郭氏公益基金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郭氏公益基金理事会”秘书处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郭氏公益基金章程